日前,吉林省建设工会与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颁发了《对于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要求该省住建系统叁年内实现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全覆盖,以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
《意见》指出,建设系统行业众多,各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民营经济逐步增加,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民工相对集中,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日趋繁重,为此,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必须积极推进。《意见》要求,2011年省住建系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公司覆盖面要达到70%,2012年达到85%,2013年底已建工会的公司和事业单位(财政、行政全额拨款除外)要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制度。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意见》为推进吉林省住建系统公司工资集体协商提出了五大基本原则,即合法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利益兼顾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代表应充分尊重和考虑对方意见,任何一方都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同时,协商议题既要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又要切合公司实际,使合同条款内容切实可行。
根据《意见》,集体协商后的公司工资集体合同草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签订,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工资集体合同履行后,要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约情况。公司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有风险或情况不能履行合同时,将集体协商后的调整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意见》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定了考核激励约束制度。要求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公司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作为建设系统评先选优、公司晋级的必备条件。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凡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无故不执行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的公司,在晋升上一级资质等级时,将执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公司晋级的考核条件,并纳入公司诚信评价体系中的一项重要评价内容之一,作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上述规定的,纳入公司不良行为记录。公司和公司经营者不能参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方面的评先选优,不能参与建设系统各层级的劳模及&濒诲辩耻辞;五一&谤诲辩耻辞;劳动奖状、&濒诲辩耻辞;五一&谤诲辩耻辞;劳动奖章的评选。同时要求各地建企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季报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十日前将本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动态情况报省建设工会,作为产业工会和局工会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意见》还要求健全培训指导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做好公司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指导员队伍,主要承担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过程中的政策咨询、培训协商代表或受聘请担任公司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协商顾问等工作。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法律知识、工资政策、协商技巧、合同常识方面的培训,提高其指导公司工资集体协商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根据《意见》,今年该省要按照省人社厅近日下发的2011年公司工资指导线确定建设系统公司的工资涨幅。其中,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占比例较高的公司,应按工资指导线上线(20%)增加职工工资;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公司,应按中线(15%)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未提高,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公司,可按下线(8%)安排增加职工工资;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承受能力不足的公司,若今年不能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待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以及脱困后,兑现或弥补职工收入。(来源:《建筑时报》)